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严厉出手,打击了一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于那些贩卖、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同样毫不手软。
如果事先知道买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犯罪分子还会不会如此猖狂?今天的“战疫说法”,我们就从小林的故事讲起——
小林在朋友的养鸭场发现一只大鸟,当日回家后便将大鸟的视频发布在QQ群上,并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约好交易地点。几日后,当小林再次来到养鸭场,取来大鸟准备出售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大鸟是白腹隼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发生在小林身上的事情不只是一个故事,近期,各地政法机关查处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案例1:
购买濒危动物当宠物?涉嫌犯罪!
3月10日16时许,广东珠海警方在香洲区前山街道华宇路抓获涉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某,当场查获疑似濒危野生保护动物陆龟一只。经鉴定,该疑似陆龟品种为苏卡达陆龟,是濒危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范围。
经调查,2018年6月9日,嫌疑人梁某某在明知该品种陆龟为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的情况下,通过某网店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并饲养至今。梁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香洲警方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2:
五金店藏近百只受保护鹦鹉,抓!
3月8日,广东森林公安联合多部门,针对非法“售”“食”野生动物环节再次重拳出击。在广州市荔湾区一个不起眼的街边五金店,查获近百只受保护的鹦鹉。包括太阳鹦鹉、和尚鹦鹉、彩虹吸蜜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等各种珍贵甚至濒危的受保护鹦鹉。
目前,嫌疑人何某被森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
发廊里做起野生动物买卖,刑拘!
3月6日,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城东镇的一家发廊有人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接报后,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将嫌疑人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联合森林分局前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家中饲养了四只陆龟,经鉴定,四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非法野生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全面禁食的范围和界限
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并进行严格防疫;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保护好野生动物,我们应该这样做
拒绝食用。坚决做到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拒绝野生动物交易,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保护生态。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的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地和繁殖地。不盲目和过度开发森林,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生存空间。
监督举报。发现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注意防护。发现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的野生动物时,不可视而不见或私养,禁止徒手抓拿、食用或买卖,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拒绝饲养。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它们属于大自然,人类不应当限制其自由。各种野生动物身上都有无数未知的病毒,不饲养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人类自身安全的保护。
保护好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是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力的立法保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