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法小讲堂」今天聊一聊“五金”中的“定金”

“五金”大家听上去想必都不陌生

是不是就想到了满满当当的“金银珠宝”

“五金”它可以是结婚夫妻的配备

“五金”也还是金、银、铜、铁、锡五种金属

那么今天我们要说的是法律民事领域的“五金”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

这“五金”有的是法律概念,有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在订立合同时,若对这几个用语使用不当,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今天小法先说“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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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6和587条定金规定


从这两条的规定可知,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设立的,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可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定金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并实际交付定金,是一个实践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该如何处理呢?定金可以冲抵价款或者由债务人收回。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定金又该如何处理呢?当发生第一种情况时,给付定金的一方就无权收回定金;当发生第二种情况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由此可见,定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各位朋友们要注意了,如果选择了定金担保的方式,不仅要订立书面的定金合同,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定金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