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荣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台荣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洲 海关编码:44031419AQ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龙山工业区10号2号厂房10号1号厂房1楼A区

2019年8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8529904900的数码相机配件(卡槽、取针、扣环等)一批,进口报关单号:533920191390554922,申报数量184.3千克,货值28276.72美元。2019年8月22日,经我关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进口商品编号为8301600000的五金配件,数量为179KG,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